小飛是外商公司主管,有次出差前把車停在高鐵附近停車場,三天後回來發現車門被破壞,立刻報警。

小飛檢查車內,應該就是遺失一些零錢、高速公路回數票與了一個舊的電腦包。

「那電腦包是舊的,裡面放的應該是我前公司的東西,我不太記得裡面到底有什麼。」小飛是這樣跟警方說。

第二天,小飛接到銀行電話通知,說他的銀行帳號被列為警示戶!

原來,小飛車內被偷的包裡,有之前公司的薪轉帳戶存摺與提款卡,那個銀行帳號遭詐騙集團使用,被人以165反詐騙舉發。

開庭時,檢察官一口咬定小飛賣帳戶。

「我沒有賣帳戶,我有資產有正當工作,不需要做這種事。」小飛無奈地跟檢察官辯駁。

「為什麼要把餘額在十元以下的存摺,跟提款卡放在一起?」

「沒有在用、帳戶裡幾乎沒錢的存摺跟金融卡,不能放在一起嗎?」

「是我在問你、不是你在問我!」檢察官不耐煩了:「那為什麼要把存摺跟提款卡放在車上呢?」

「我從前公司離職後,把薪水提領完,東西就放在舊的電腦包裡一直沒有帶下車。」

即使小飛的說法沒有不合理,但是在檢察官眼中不是這麼回事。

「你的銀行帳戶密碼是多少?」

「是我的生日。」

「為什麼要用生日這麼簡單的密碼?」

「因為好記。」

「好記?」檢察官翻了白眼:「你沒看過電視嗎?很多銀行一直在宣導密碼不要用生日,要用複雜點,你為什麼還要故意用生日作為密碼?」

「我看過電視宣導,我不是故意這樣用,我是習慣用生日做密碼,而且這不犯法。」

「用生日當密碼不犯法,但是你賣帳戶給詐騙集團就犯法。」

檢察官問了幾個問題,還是一口咬定他賣帳戶,最後以「小飛在【某日】,在【不詳地點】,將其所有OO銀行之存摺、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,提供【某詐欺集團】所屬【姓名年籍不詳】之成年成員……」為理由,將小飛列為詐欺共犯起訴,一審法官依照檢察官起訴書作出判決,判小飛六個月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。

小飛不服,找律師提起上訴,律師看了資料後說上訴也沒用,這是各地法院對遇到詐欺案件的SOP判決流程。

SOP流程?小飛聽了很驚訝,但是律師說這很常見。

律師說:「詐騙集團從海外打電話遙控犯案,警察根本抓不到,但是被騙的人太多,如果不給受害人交代,法院會被罵死,既然抓不到正犯就專抓【人頭帳戶】當共犯,可以結掉很多案子。」

「可是我不需要做這種事。我有房有車,年薪百萬,賣帳戶才多少錢?」小飛忿忿不平的說。

「有資產更好,那表示你還有錢可以賠給受害人,能繳易科罰金充實國庫。」

我遇到這案子時是在當議員助理,小飛來陳情時還非常憤慨:「法官用標準作業話流程的心態判決,一定會害到很多人。」

小飛跟議員討論後,決定要招開記者會,將法院這種便宜行事的判決方式公諸於世。

後來,小飛的律師來電取消記者會。

「議員召開記者會,已經不會改變判決結果,反而會使當事人被攤在陽光下,對他的工作與前途絕對有影響,我們決定自認倒楣。」

106.07.05,某周刊臺灣高等法院爆發未審先判的醜聞,高院的新聞稿輕描淡寫做了些澄清,仔細看了內文,其實就是一些SOP判決流程的潛規則還在持續被濫用。

法院可以「【某日】,在【不詳地點】,提供【某詐欺集團】所屬【姓名年籍不詳】之成年成員…….」等所有不確定的為理由,對小飛作出判刑。現今會出現沒有開庭,已經寫好判決書的事件,又有什麼稀奇的呢?

人民應該發出疑問的是:不知情的狀態下,法院裡到底還有多少的SOP判決流程可以未審先判?

沒有人知道什麼時候會遇到訴訟,就如同當小飛只是包包被偷,最後就成為詐欺共犯。

覆巢之下無完卵,在這件事上,沒有人可以置身事外。

司法院必須對人民有個交代!

>>貴思小姐在這裡
http://news.tvbs.com.tw/ttalk/blog_author_detail/7160

臺灣高等法院有關於鏡週刊今(5)日第40期出刊之報導「高院法官驚爆未審先判」乙事之說明新聞稿。
http://jirs.judicial.gov.tw/GNNWS/NNWSS002.asp?id=27361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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